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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8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第 9 條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4375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