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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408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7、9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4日起實施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陳請市長聘(派)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府受理疑似職業疾病申請認定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相關資料送請各委員作書面審查,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 (二)未能依前款做成認定決定時,由本府彙整各委員意見,送請各委員作第二次書面 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三)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做成認定決定時,由本會主 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 ,經出席委員投票,以委員意見相同者超過二分之一,決定之。 勞動局應依前項之認定結果,以本府名義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函復 時,應載明對本府認定結果如有異議,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有關 資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鑑定。 委員書面及開會審查時認為欠缺相關資料,得交由勞動局派員或會同勞動檢查員實施勘 驗及檢查,或請相關專業人員、機構提供意見資料。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 干人,均由勞動局指派承辦人員兼任,辦理相關業務。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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