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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4803700號函自104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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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408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7、9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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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3652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1年8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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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91)府勞二字第09116806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91年5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職業疾病鑑定小組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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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9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勞二字第89206559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89年2月1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9-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23 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4803700號函自104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