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巡查,係指由各區清潔隊及區里幹事定期或不定期就近於 值勤時一併巡查檢視,除各清潔隊得以立即處理之垃圾外,若發現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以查報單 (格式如附件一) 通報土地管理機關 處理,倘情形急迫,得先行以電話通報: (一) 雜草叢生、遭民眾遺置廢棄物或製造髒亂者。 (二) 遭民眾越界占用或長期堆放物品、停放車輛者。 (三) 遭民眾破壞、圍籬、設置障礙物、限制他人進出、通過及使用者。 (四) 其他影響公有土地維護與治安管理情事者。
- 六、土地管理機關對於土地綠化植栽,應依其生長習性定期維護修剪,並 得委請受託機關協助與土地所在之里 (鄰) 長、附近居民、社區管理 委員會或其他熱心公益之團體協商,以認養方式維護植栽正常生長及 地面之整潔。 土地管理機關對於有意於市有閒置土地上自費辦理綠美化植栽之認養 者,得由認養人檢附植栽配置圖、植栽種類等文件,並出具願贈與植 栽之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送交土地管理機關,經管理機關同意後 ,由認養人自行辦理簡易綠美化。 前一、二項認養,應簽訂認養契約,認養人不得於認養土地上設置圍 障、廣告物、堆置任何物品,並不得供特定人使用或對外收取費用, 違者終止認養關係,並依法處理。 認養人 (團體) 如善盡管理維護,全年均無發生第三點情事者,土地 管理機關得予獎勵或表揚,其獎勵基準,由本府財政局訂定之。
- 八、受託機關相關人員,全年代為巡查工作績效良好者,得由土地管理機 關將績效成果函請受託機關逕予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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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4
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五字第0931491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