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金字第1063010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增訂第22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26日起生效
  • 十一、設定地上權訂約當年度應收取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計算。年息率由執行機關於招標前簽報本府核 定。 訂約次年度以後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前項年息率計 算。但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之六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計 算公式如下: Rn=min(Vn×r,Rn-1×(1+6%)) 其中: Rn:第 n 年度地租 Vn:第 n 年度申報地價 r :年息率 n :年度
  • 二十二、市有非公用土地與其他公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共同開發者, 得依主辦機關之法令規定訂定招標條件,辦理招商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