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地租,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計算,並分為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及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年息 率由執行機關於招標前簽報本府核定。 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訂約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不隨申 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計算。 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隨申報地價調 整之年息率計算。但訂約次年度以後之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 之六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計算公式如下: Rn=min(Vn×r,Rn-1×(1+6%)) 其中: Rn:第 n 年度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 Vn:第 n 年度申報地價 r :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適用之年息率 n :年度 前項年息率不得低於評定時市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5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金字第10760158451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