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數筆土地 合併登記為一筆時,得申請土地合併複丈。申請土地合併複丈,應填 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 所有權狀。
- 二、申請人: (一) 土地所有權人。 (二) 土地管理人。 (三) 土地管理機關。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1 土地複丈申 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 下 載申請書表使用或 向地政事務所服務 台免費索取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2 土地登記申 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 下 載申請書表使用或 向地政事務所服務 台免費索取 1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二百零 七條 2 土地登 記規則 第三十 四條 1 涉及基地號變 更者須同時申 請基地號變更 登記。 2 非地政士代理 他人申請土地 登記時,委託 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 註欄內簽註切 結,並由委託 人及代理人分 別簽章及記明 委託時間,委 託人切結「本 人未給付報酬 予代理人,如 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及代理人切 結「本人並非 以代理申請土 地登記為業, 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 實,願負法律 責任」。 3 申請人身分 證明文件: (1) 本國自然 人檢附戶 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 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2) 法人檢附 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 人資格證 明 (3) 華僑檢附 華僑身分 證明書 (4) 外國人檢 附護照影 本 (5) 香港、澳 門居民檢 附護照或 香港、澳 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 件影本 (6) 大陸地區 人民檢附 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 定機構或 委託民間 團體驗證 之身分證 明文件 (1) 戶籍謄本向政 事務所申,身 分證影或戶口 名簿本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管關 或其登記關申 請 (3) 華僑向僑務員 會或僑居使領 館申請 (4) 護照影本自影 印 (5) 香港、澳門久 居留資格件影 本自行印 (6) 大陸地區人身 分證明文向財 團法人峽交流 基金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 二條 1 申請人為未成 年人或禁治產 人者,須另檢 附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 2 華僑身分證明 應由申請人自 行切結國外地 址之中文。 3 檢附我駐外單 位簽發之授權 書辦理者,須 檢附授權人及 被授權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 4 前列影本請簽 註:「本影本 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 法律責任」字 樣並蓋章。 5 申請人身分證 明能以電腦處 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 6 公司法人申請 時,應提出公 司設立 (變更 ) 登記表或抄 錄本。 4 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1 有建造執照或 使用執照者免 附。 2 地政事務所能 以電腦處理達 成查詢者免附 。 5 建造執照或 使用執照影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申請建築基地合 併者檢附。 6 法院判決書 及判決確定 證明書或依 法與法院確 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之證 明文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1 法院判決確定 者需檢附。 2 法院判決不得 上訴或經最高 法院判決者免 附判決確定證 明書。 7 土地所有權 人與抵押權 人協議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八 十八條 1 有抵押權者檢 附。 2 未涉及扺押權 之權利範圍變 更者,得免附 。 8 不同土地所 有權人協議 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二 十四條 不同土地所有權 人合併時檢附。 9 土地所有權 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七條 10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 第三十 七條之 一 2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二百零 五條 3 土地登 記規則 第三十 七條條 1 委託他人代理 申請者檢附。 2 申請書有委任 關係欄經填註 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 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 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 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 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3.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 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4.合併登記完竣後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 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 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 現場領丈: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或身分證明,準時到場領丈,並於測 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 複丈之主張,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 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 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 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 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合 併後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免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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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7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合併複丈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1111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土地合併複丈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合併複丈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