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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63138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說明:同一地段、地界相連及使用性質相同之數筆土地合併登記為 1 筆時,得申請土地合併複丈。申請土地合併複丈,應同時填具土地登 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土地管理機關。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1 土地複丈 申請書及 土地登記 申請書( 或土地複 丈及標示 變更登記 申請書) 申請人可 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 處網站( 網址:ww w.land.t aipei.go v.tw/) 下載申請 書表使用 或向地政 事務所服 務臺免費 索取 1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207 條 2 土地登 記規則 第 34 條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 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 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 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 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 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 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2 申請人身 分證明文 件: (1) 本國自然 人檢附戶 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 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2) 法人檢附 法人登記 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 人資格證 明 (3) 華僑檢附 華僑身分 證明書 (4) 外國人檢 附護照影 本 (5) 香港、澳 門居民檢 附護照或 香港、澳 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 件影本 (6) 大陸地區 人民檢附 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 定機構或 委託民間 團體驗證 之身分證 明文件 (1) 戶籍謄本 向政事務 所申,身 分證影或 戶口名簿 本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 管關或其 登記關申 請 (3) 華僑向僑 務員會或 僑居使領 館申請 (4) 護照影本 自影印 (5) 香港、澳 門久居留 資格件影 本自行印 (6) 大陸地區 人身分證 明文向財 團法人峽 交流基金 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 規則第 3 4 條、第 40 條、 第 42 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2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 3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4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 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出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抄錄本。
    3 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 書 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 207 條 1 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 免附。 2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 達成查詢者免附。
    4 法院判決 書及判決 確定證明 書或依法 與法院確 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之證明文 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 3 4 條 1 法院判決確定者需檢附。 2 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 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 定證明書。
    5 土地所有 權人與抵 押權人協 議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 8 8 條 1 有抵押權者檢附。 2 未涉及扺押權之權利範圍 變更者,得免附。
    6 全體所有 權人協議 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 224 條 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合併時 檢附。
    7 典權人或 耕作權人 同意書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 224 條 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
    8 土地所有 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 207 條
    9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 第 37 條之 1 2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205 條 3 土地登 記規則 第 37 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 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申請建物基地合併,涉及 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駕駛執 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 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4.合併登記完竣後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 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 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 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合 併後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免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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