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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251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5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受僱者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及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特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5 條
    申訴之方式、要件或申訴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完備,應通知申訴人於十五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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