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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8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參事或 技監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產業發展局、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局、都市發展局 、環境保護局、翡翠水庫管理局、殯葬管理處、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水利 工程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 理處各遴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一人兼任之。 (二)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代表五人。委員之派(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之。但府內派兼人員因職務異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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