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參酌行政罰 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 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 三、本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四、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時,應審酌:(1) 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2) 所生影響及 (3)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 得之利益,(4)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酌量加重或減輕。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五、本基準自 95 年 2 月 5 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4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5)府勞二字第09530204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5年2月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