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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13602097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
  • 三、里內無區民活動中心者,得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倘為本府興建或 價購,申請設置之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方式: (一)按申請設置地點當地里之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之人口數為基準, 且同一次分區內區民活動中心於申請設置前六個月平均使用時段達 70%以上,且以各里共用為原則。 (二)人口數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為五十坪(含里辦公 處十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面積(坪)=〔人口數(千人) ×25(m2/千人)÷3.3〕+里辦公 處 10 坪。 前項人口數(千人)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面 積計算遇小數點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拆除重建之區民活動中心,其實際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原區民活動中心 面積。 以捐贈、回饋及管理機關變更等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者,其實際使 用面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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