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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076015329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 十四、區民活動中心應按年月分別統計其使用率,如全年使用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五,區公所應檢討其原因,並訂定改善計畫如區公所未能於 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時,民政局得暫停該區之其他興建計畫。 區民活動中心每月使用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區民活動中心使用率=每月單一空間使用率之平均值。 每月單一空間使用率=(每月實際使用時數÷每月開放時數)× 100% 。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二項設置之區民活動中心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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