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有效執行都市土地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提升測量方法及逕為分割與登記成果品質, 並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測量大隊於接獲本府都市發展局檢送都市計畫公告圖說及樁位資料或申請人、用地單位 之申請需辦理逕為分割時,經登錄於公文管理系統配件交各承辦員簽收,登記於承辦簿 後,應即核對都市計畫公告圖說及樁位資料是否齊全,按分割範圍查閱地籍正圖、研判 案內地號及鄰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情形、埋設都市計畫樁位及控制點分佈情形,調閱欲 分割土地重測時之地籍調查表及歷次分割之資料及複丈原圖,資料不齊全者應函請相關 單位儘速補送。
- 三、測量大隊於前項資料查對無誤後,應清查都市計畫樁,並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 及用地單位訂期現場指告(點交)相關都市計畫樁位及用地範圍,作成會勘紀錄。
- 四、測量大隊辦竣都市計畫樁位會勘記錄於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前應先查明圖簿面積、地籍線 是否相符,並檢測圖根點、實地可靠之地籍界址點及都市計畫樁位,確認無誤後,以圖 根點、實地可靠之地籍界址點及都市計畫樁位作為依據,決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 土地使用分區界線在地籍圖上之位置。 前項點位及樁位檢測結果如有疑義,則函請相關單位查明釐清或更正後再行辦理。
- 五、測量大隊於辦理逕為分割時,如該土地已辦竣土地分割者,應再詳加檢核各都市計畫道 路中心樁與相鄰樁位間之距離、夾角,並實地檢測現況界址點,如有疑義,應協調都市 計畫及相關單位,研商可行之方案,再行辦理。
- 六、測量大隊辦理逕為分割時,應切實查明欲分割之地號有無地上權之設定,再行辦理逕為 分割,如經查明分割之地號已設定地上權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筆設定地上權者,由地政事務所轉載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 ,地上權之權利範圍各筆均轉載為所有權全部。 (二)以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者,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請地政事務所調具原卷查明有無位置圖,如有,則通知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就 其地上權位置加以確定之,並於複丈成果表註明地上權所在地號及其面積,其地 上權之轉載,就其地上權按其實際位置及面積轉載於分割後之土地上,惟辦理分 割時,應儘量將原地號(母號)保留於原設定地上權位置,避免轉載。若無位置 圖,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及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勘測地上權位置,並 於複丈原圖上認章後,繪製地上權勘測位置圖及會勘紀錄表,送請轄區地政事務 所辦理轉載於分割後地上權確實位置之地號上。 2、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則由其繼承人之一會同勘測(繼承人須提身分證明以便審核 ),以確定地上權位置。 3、逕為分割時,經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會同勘測地上權位置,但雙方均未 到場,且原設定地上權又無位置圖,現場亦無地上物時,土地分割後如原地號( 母號)面積超過原地上權面積時,該地上權得保留於分割後原地號,無須轉載, 如地上權面積超過分割後原地號,則就超過部分轉載於相鄰之新地號上。現場有 地上物者,應通知地上物使用人會同勘測,但勘測結果,其面積不得超過原地上 權面積。 4、測量大隊於通知權利關係人會勘前,應先查調地上權設定登記申請書及稅籍、地 籍等資料,研判是否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而設定者。 5、依權利關係人指界勘測結果面積與原登記之地上權面積不符時,應以登記之地上 權面積為準,協調權利關係人調整範圍。 6、權利關係人因到場而無法認定地上權範圍者,得查調早期之航照圖予以協助指界 。 7、權利關係人僅部分到場,得依部分到場之權利關係人指界先測繪地上權位置後, 函送地上權位置圖說徵求未到場之權利關係人同意於期限內認章檢還,並敘明如 有異議,請於該期限內以書面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即逕辦地上權轉載之登記。 8、因權利關係人拒不會同指界、有私權糾紛或其他原因,致其認定地上權位置確有 困難,無法於短時間內查明者,應檢附地籍圖說資料並敘明處理經過,移送地政 事務所查明處理,地政事務所倘無法於短時間內查明處理者,得將原地上權全部 轉載,並於地上權登記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更正中」,俟依相關規定勘測 地上權位置後,再辦理更正事宜。 9、部分土地設定地上權,各地政事務所如誤依原設定面積全部轉載於分割後之各地 號者,各地政事務所得查明確實後,依前開轉載辦法辦理更正。
- 七、測量大隊辦理逕為分割編列新地號時,承辦員應查明已編定之地號情形,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之順序編列分割出之地號簽陳主管課長核定後,傳真轄區地 政事務所填寫分號管理簿,避免發生地號重複;地政事務所若同時受理民眾申請同地號 一般分割案件時,應儘速傳真通知測量大隊。
- 八、測量大隊承辦員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整理逕為分割複丈原圖並計算面積,並 於工作完成時進行一級檢查,簽辦處理意見後送交檢查員進行二級檢查。 二級檢查應就書面實施全面檢查,檢查如發現成果有疑義或有實地檢查之必要,應註明 事實退還原承辦員補正或會同承辦員實地檢測補正。 逕為分割成果經承辦員完成一級檢查,並經檢查員完成二級檢查無誤後,依分層負責明 細表規定核定。
- 九、測量大隊於逕為分割成果確定後,應即函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並函送 相關單位釐正圖籍資料及副知用地單位或申請人,其分送資料及份數如下: (一)地政處:面積計算表乙份,地籍分割抄圖及土地分割登記清冊各四份。 (二)地政事務所:登記申請書面積計算表乙份,地籍分割抄圖乙份,土地分割登記清 冊二份,複丈原圖(如屬數值地籍者,應加送加註界址點坐標成果圖、表、坐標 法面積計算表各乙份)、數值化坐標資料。 (三)工務局暨都市發展局:地籍抄圖各乙份。 (四)用地單位:土地分割登記清冊、地籍分割抄圖各乙份。 前項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竣後,測量大隊如有撤銷逕為分割或更正地號、面積,應儘速 函送更正資料,由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處理,地政事務所更正完竣後應通知相關單位;如 尚未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則由測量大隊函送更正資料,並副知相關單位。
- 十、各轄區地政事務所接獲逕為分割成果時,應先由第二課辦理測量案收件、配件後,交由 承辦員檢查相關成果資料並核對地籍圖、登記資料是否相符,如經查覺有疑義情形,應 函請測量大隊查明釐清。 逕為分割成果經第二課審核無誤後,應將測量大隊囑託登記函影本連同面積計算表乙份 、土地分割登記清冊乙份交由第一課辦理登記案收件,並移由第三課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
- 十一、各轄區地政事務所之第三課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列印換發書狀通知書,移送第二 課辦理訂正地籍圖。第二課訂正地籍圖完竣後,應掛號寄發通知書通知權利人辦理書 狀換發事宜,同時通知本處第二科辦理分算地價,並將複丈原圖歸還測量大隊辦理訂 正圖籍資料。 逕為分割之土地,如查明有限制登記者,該限制登記應轉載於分割後各筆土地登記簿 上,並應將處理情形通知該限制登記之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名義人。
- 十二、本注意事項內各項應寄發權利人之通知書如經郵遞無法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 八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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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320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