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處理違反商品標示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項次
違反事實
法規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各款規定(商品標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事之一者。
第十六條
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一、命三十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違反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依前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2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未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七條規定標示、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公開其變更、未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方式標示或違反依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者。
第十七條
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一、命三十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違反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依前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3
販賣業者違反商品標示法第十三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
第十八條
通知販賣業者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販賣業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予處罰,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一、命七日內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違反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依前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4
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
第十九條
處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5
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
第二十條
處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得按次累加罰鍰,每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單次罰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四、商品標示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商品標示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停止販 賣或陳列而屆期未依規定處理,並經按次累罰至最高金額仍未改正 。 (二)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販賣業者提供之商品有損害消 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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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商字第11160438301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12年5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