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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01號令修正公布第35、44條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
  • 第 35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 第 44 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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