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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58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42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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