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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四字第09200526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推廣本 市之文化藝術活動,結合運用本市捷運站之公共空間展示藝文海報, 藉以散播文化訊息並創造公共空間之美感,使本市成為有文化藝術氣 質的美麗城市,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本須知張貼之文化海報,除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 理規則及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 三、申請資格: (一) 聯合主辦或協辦藝文活動之政府機關。 (二) 向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國內藝文團體。
  • 四、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化海報內容應為傳遞藝術、文化活動相關訊息,並以當次藝文活 動為宣傳主題,除售票資訊外,不得含其他商品廣告。 (二)文化海報所宣傳之活動地點以臺北市內辦理為主。 (三)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為直式,其規格為三十乘二十平方吋或七十 四乘五十二平方公分。
  • 五、申請文件: (一)政府機關之申請文件應包含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如附表)及申請 張貼之海報。 (二)國內藝文團體之申請文件應包含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如附表)、 藝文團體登記證影本及申請張貼之海報。 (三)申請案件一經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位不得 要求另作修改,且概不退件。
  • 六、申請時間: (一) 每月第一檔期(一日至十五日):申請單位應於前月二十日至二十 五日備妥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及相關資格文件向本局委託辦理單位 提出申請,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二)每月第二檔期:(十六至三十一日):申請單位應於當月五日至十 日備妥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及相關資格文件向本局委託辦理單位提 出申請,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化海報張貼須於規定期限內申辦,否則不予受理。
  • 七、張貼地點及位置:   文化海報張貼於本局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文化海報框,其所張貼之欄 位配置,概由本局統籌規劃執行。
  • 八 張貼作業及相關權責: (一) 海報之張貼自申請通過日起算七日內完成 (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 (二) 因所張貼之海報內容引起之法律責任問題應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 若因海報內容造成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損害,應由申請單位全權賠償 。 (三) 若藝文團體因活動取消或任何原因造成原申請通過之海報欄位空出 時,本局可保留此欄位之使用權。
  • 九、張貼作業及相關權責: (一)海報之張貼自申請通過日起算七日內完成。 (二)因所張貼之海報內容所引起之法律責任問題,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 ;若因海報內容造成本局或其他相關單位之損害,由申請單位全權 賠償。 (三)若藝文團體因活動取消或任何原因造成原申請通過之海報欄位空出 時,本局得保留此欄位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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