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 十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5 條申請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優惠之容積,併同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不 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之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獎勵容積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ΔV=ΔV0+ΣV≦V×50% ΔV1+ΔV2≦V×30% V:原基準容積。 ΣV:依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但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ΔV:建築基地總容積放寬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ΔV0=ΔV1+ΔV2 :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之放寬容積。 ΔV 1: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一:其計算方式詳附表 一及附表二。 ΔV 2: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二:為因應建築基地開 發對環境之影響,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之種類及規模,酌予增減容 積
- 第 15 條本府收取之回饋代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臺北市都市 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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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3053號令修正發布第1、5、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