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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3053號令修正發布第1、5、15條條文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80-2 條
    建築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區都 市計畫情形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因前項優惠容積率所增之收益,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提供市 政府百分之七十為回饋。 前項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 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 有關前項之核算及回饋方式與管理之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並送臺北市 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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