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建築基地回饋價值依下列公式計算: 回饋價值=依本辦法優惠容積所增之淨收益×百分之七十=(容積放寬後 開發淨收益-容積放寬前開發淨收益)×百分之七十=〔(容積放寬後總 銷金額-土地成本-容積放寬後營建及管銷等成本)-(容積放寬前總銷 金額-土地成本-容積放寬前營建及管銷等成本)〕×百分之七十 前項土地成本前後抵銷,其他項目之計算如下: 總銷金額=ΣSiFi+NP 營建及管銷成本=營造成本(以工程成本加計營建管理費計算)+設計費 用+營建融資利息成本+管銷成本 營造成本=(1+M)CΣFi 設計費用=D(1+M)CΣFi 營建融資利息成本=Rr(1+M)CΣFi 管銷成本=AΣSiFi F:各層樓地板面積(㎡) S: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單位價格(元/㎡),由開發人提出,再於委員會中 審議決定。 N:開發案總停車位個數 P:停車位價格,由開發人提出,再於委員會中審議決定。 i:樓層數 M:營建管理費用率 D:設計費用率 R:營建融資成數 r:融資年利率 A:管銷成本率 C:單位工程成本(元╱㎡) 第二項運算參數中之M、D、R、r、A、C,其數值由本府每年定期公 告,必要時本府並得配合產業環境之變化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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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4004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設字第09834939501號公告修正第7條之運算參數;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