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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4461號令修正發布第5、10、11條條文及編制表;增訂第7-1條條文
  •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秘書、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組 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組長職稱之總人員數額,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超 過二分之一,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 用補足。
  • 第 7-1 條
    本會政風業務,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 第 10 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 第 11 條
    本會設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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