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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95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定自114年9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2 條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安全檢查科: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擬訂及執行,大壩及附 屬設施維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大壩及附屬設施安全監測與現地 檢查,水工機械閘門與翡翠發電廠機電操作及維護工程規劃、設計及 監造,大壩安全緊急措施計畫擬訂與執行,水資源環境教育計畫擬訂 及執行,碳盤查及工程碳管理,其他相關大壩安全防護協調事項。 二、水庫操作科:水資源工程調查規劃、計畫擬訂及執行,水庫操作設施 維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水庫操作供水及蓄洪防災,水庫水質監 測及淤積觀測,資訊安全與資訊系統工程規劃、建置及維護,其他相 關水庫操作協調事項。 三、經營管理科:水庫水土保持工程與庫區土木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 造,邊坡工程監測及維護,水庫環境監測,其他相關水庫經營管理協 調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4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 員及書記。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上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9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局設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負責督導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 ,及於洪水期間與相關水庫及防汛機關之協調作業事項,其人員由本局員 額中派充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 第 14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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