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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042900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0年6月9日生效
  •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安全檢查科: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冊之建 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壩與附屬 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 水庫操作科: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原水之供應,翡翠電廠之營運, 水文、水質、水庫淤積等資料之觀測、調查與分析及洪水期間與相關 水庫及防汛機關之協調作業事項。 三 經營管理科:水庫及水庫區之經營管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改善與其工 務行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印信典守、研考、公共關係、財產管理、事務管理、 出納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技正、正工程司、秘書、股長、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本局設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負責督導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 ,及於洪水期間與相關水庫及防汛機關之協調作業事項,其人員由本局員 額中派充之。
  • 本局為應業務上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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