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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6069號令修正發布第3、9、15條條文及編制表;並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技職教育科:技職教育、高等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等事項。 二、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國中教育及國際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事項。 四、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事項。 六、終身教育科:終身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工程及財產科:市立學校、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 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九、資訊教育科: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與學習、行政資訊化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十、教育視導與品保科:各級學校之視導考核及教育品質保證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府會聯絡 、新聞聯繫、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9 條
    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及家 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市政 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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