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技職教育科:技職教育、高等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等事項。 二、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國中教育及國際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事項。 四、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事項。 六、終身教育科:終身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工程及財產科:市立學校、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 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九、資訊教育科: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與學習、行政資訊化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十、教育視導與品保科:各級學校之視導考核及教育品質保證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府會聯絡 、新聞聯繫、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3-1 條本局設學務校安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學生事務、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災教育、全民國防教育 及軍訓工作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研究員、技正、秘書、督學、 專員、股長、分析師、營養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技佐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理員 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及家 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市政 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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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6069號令修正發布第3、9、15條條文及編制表;並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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