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社三字第0923347590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92年5月1日起實施
  • 七 經查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並予停發津貼者,後雖有實際居住之實, 需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