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89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市政府勞動局為管理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