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市政府勞動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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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3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89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