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北市 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3 條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市政府勞動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年度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三十撥入。 四、其他收入。
- 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 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二、補助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辦法,由管理機關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 第 6 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製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 第 8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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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3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89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