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促進健康體適 能,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 育活動等為原則。 前項體育活動應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安排每週合計一百五十分鐘 以上。
- 七、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明訂於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 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應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 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 居家安全。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79900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