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妥適規劃學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學校自開學日起,應依正常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 三、學校應依本局函頒之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 四、學校每日以安排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導師 時間以平均分配於每日辦理為原則,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 五、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
- 六、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促進健康體適 能,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 育活動等為原則。 前項體育活動應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安排每週合計一百五十分鐘 以上。
- 七、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明訂於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 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應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 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 居家安全。
- 八、學校為加強國語文與英文能力,得於每週擇一日上午八時至八時四十 分安排正式課程。 學校如有其他特殊考量須於八時三十分前安排正式課程,應專案報本 局核定後始得實施。
- 九、學校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各年級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 年級學生分批放學,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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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79900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