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空地之容積獎勵應以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限,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獎勵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累計實施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成本合 計之總投入經費(元)X獎勵係數X地區發展係數}/1.4X 本市各空地 之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前項累計實施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成本合計之總投入經費之項目,應由 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竣工書面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成本明細說明與證明資料 ,由本府審核。 第一項獎勵係數如下:第一項地區發展係數,由本府考量地區房地產市價、地區發展效益區等因 素評定之。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得依各案環境改善之實質 效益、設計構想及創意等項目,核准增減容積。但以百分之一為限。
實施改善及管理維護期程 獎勵係數(Ti) 一年以下 一‧五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三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二‧五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 一‧五 七年以上 一 - 第 7-1 條為配合本府重大政策,除前條空地之容積獎勵外,本府得另給予期程容積 獎勵,其限制如下: 一、位於本府指定策略地區範圍內者,其獎勵容積最高不得超過法定基準 容積百分之五。 二、位於非屬本府指定策略地區者,其容積獎勵最高不得超過法定基準容 積百分之三。 前項期程容積獎勵限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本府審查通過之案件 。 第一項指定策略地區、容積獎勵機制、申請條件等,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 第 7-2 條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之空地,其第七條之獎勵係數,並得予以加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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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4003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84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增訂第7-1、7-2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行政院(98)院臺建字第0980057163號函宣告第7-1、7-2條條文自即日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