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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5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 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 、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及消防 局等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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