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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5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 爭,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 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 措施。 二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 第 3 條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 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 、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及消防 局等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 第 4 條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適 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 第 5 條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 6 條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 第 7 條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者 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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