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各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區公所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委員互選產生;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污水處理廠回 饋區內各區公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第一回饋區、第二回饋區範圍內里長,另得 增聘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行政區其他里總數二分之一以下之里長為 委員。 二、專業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三、回饋區內各區公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會計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第 3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對回饋區範圍內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所提使用計 畫回饋項目、經費需求等進行審核,並研提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辦理撥款。 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 三、其他依本自治條例應辦理事項。
- 第 4 條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 時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第 5 條本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會計及會務,由主任委員就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 區公所人員派兼之。
- 第 6 條本會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 第 7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回饋地方經費額度內支應。
- 第 8 條年度回饋經費未執行部分,由衛工處收回解繳市庫,並納入翌年之次一年 度預算編列。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68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