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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7 條各處理廠回饋區內各區公所應分別成立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各處理廠及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衛工處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68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