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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225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 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委員六人,由本府民政局、教育 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警察局及都市發展局之副局長擔任,報請市長 派兼之;其餘由主任委員遴選下列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報 請市長聘兼之: 一 植物。 二 園藝。 三 景觀。 四 植病。 五 森林。 六 建築設計。 七 都市計畫。 八 都市設計。 九 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 5 條
    本會會議以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第 6 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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