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供作重劃區內增加建設、 管理、維護之用,特設置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並得 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 第 8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54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8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