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54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8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預算法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