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8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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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7329500號令刪除公布第7條條文;原第8、9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7、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