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 第 3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如附表。 前項以外之使用項目,是否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有疑義 時,由本府依場所類別定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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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4003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2991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