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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9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13點條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第1337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市長指定專家、學者及本府秘書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消防局局長、警察 局局長、工務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衛生局局長、交通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民政 局局長、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派(聘)兼之。 前項聘兼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 聘期屆滿之日止。
  • 六、本會各組成員五至十三人,由委員兼任,各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就各組委員指定一人派 (聘)兼之。
  • 十三、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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