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應用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關於本市災害調查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五)關於本市災區復舊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六)其他本市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其中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市長聘請府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
-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市長指定專家、學者及本府秘書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消防局局長、警察 局局長、工務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衛生局局長、交通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民政 局局長、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派(聘)兼之。 前項聘兼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 聘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下設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及資訊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颱洪組:防洪、坡地災害、氣象及其他有關颱洪災害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地震組:地震、結構及其他有關地震災害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公安組:火災、爆炸災害、維生管線事故、交通捷運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疫災及其他有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體系組:體制、應變、經濟社會及其他有關災害防救體系與機制運作之建議及諮 詢事項。 (五)資訊組:系統、資料、通訊及其他有關災害防救資訊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六、本會各組成員五至十三人,由委員兼任,各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就各組委員指定一人派 (聘)兼之。
- 七、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均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八、本會各組討論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討論會議,均由各組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就各組委員指派一人代理之。 本會各組每半年應提出建議報告交由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 九、本會全體委員會議及各組討論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十、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主任委員得召集或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前往災區 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 十一、本會全體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 十二、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辦理。
- 十三、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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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5
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9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13點條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第1337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