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3146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並增訂第4-1條條文
  • 第 2 條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 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 工務局副局長。 二 交通局副局長。 三 文化局副局長。 四 消防局副局長。 五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副處長。 六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七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 建築開發公會代表一人。 九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十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四人。 十一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十二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十三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十四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十五 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十六 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 滿得續聘之,續聘任期以二任為限。連續聘任達三年者,應間隔三年始得 再予遴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得視案件需要,遴聘下列人員擔任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審議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 二 法律專家學者。 三 文化資產專家學者。 四 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學者。
  •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 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審議。 二 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三 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申 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審議。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
  • 第 4-1 條
    本會得視案件條件與規模召開專案委員會或簡化委員會審議之。 專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五位以上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簡化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三位委員組成,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日常會務。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協助審查。 幹事會置幹事十一人至十四人,由交通局、環境保護局、都發局、文化局 、消防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大地 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等有關機關指派九職 等以上人員兼任。 幹事會開會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