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 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 工務局副局長。 二 交通局副局長。 三 文化局副局長。 四 消防局副局長。 五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副處長。 六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七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 建築開發公會代表一人。 九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十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四人。 十一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十二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十三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十四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十五 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十六 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 滿得續聘之,續聘任期以二任為限。連續聘任達三年者,應間隔三年始得 再予遴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得視案件需要,遴聘下列人員擔任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審議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 二 法律專家學者。 三 文化資產專家學者。 四 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學者。
- 第 3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 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審議。 二 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三 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申 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審議。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之案件。
- 第 3-1 條本會之審議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列項目 為依據。
- 第 4 條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主席得視個案審議狀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 第 4-1 條本會得視案件條件與規模召開專案委員會或簡化委員會審議之。 專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五位以上委員組成,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簡化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三位委員組成,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日常會務。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協助審查。 幹事會置幹事十一人至十四人,由交通局、環境保護局、都發局、文化局 、消防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大地 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等有關機關指派九職 等以上人員兼任。 幹事會開會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 第 6 條幹事會逕為審議或協助審查之項目如下: 一 案件必備之圖件。 二 案件應適用之作業程序。 三 前條第二項有關機關就其各主管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 案件之規劃設計內容。
- 第 7 條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 7-1 條本會委員不得藉由職務之便謀取私人利益。
- 第 8 條本會之行政作業,由都發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第 9 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10 條本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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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3146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並增訂第4-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