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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法綜字第10032879600號函修正第2~4、8、13點條文及附表一至附表六
  • 二、本要點所稱法規,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行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本要點所稱行政規則,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所訂行政規則,包 括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章程、範本、方案、補充規 定及表等。
  • 三、本要點所稱之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及管制,定義如下: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指本府各機關對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規則,擬定所需之制 (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之年度整理計畫,並依計畫完成之程序。 (二)法規管制:指本府各機關所擬定之法規整理計畫,應送交本府統一核定,依本府 法制作業相關規定完成立法程序,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進行列 管。 (三)行政規則管制:指本府各機關所擬定之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依本府法制作業相關 規定完成立法程序,由本府各一級機關進行列管。
  • 四、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檢討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違反中央法規、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地方制度法或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並以有助於本府推動市政白皮書內容之重大政策、落實人權保障、性別主流化 及法規鬆綁者為限,擬定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依下列程序進行列管: (一)法規管制: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法規整理計畫進度目錄( 如附表一、二、三),送法規會彙整提送本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會議審議通過, 並經本府核定後,由法規會進行列管。 (二)行政規則管制: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行政規則整理計畫進度表 (如附表四、五、六),並按月填具行政規則異動統計表及異動目錄(如附表七 ),由各一級機關進行列管。
  • 八、本府所屬公用事業規章(定),應依照事業單位性質與需要,秉持最高效益原則,檢討 不合時宜規章(定),並依其性質比照前點規定擬定整理計畫並自行列管。
  • 十三、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成果,依下列程序辦理彙整作業: (一)法規整理計畫執行成果:本府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上年 度法規整理計畫執行成果目錄(如附表九)及未完成整理目錄(如附表十), 送法規會彙整。 (二)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成果: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上年 度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成果目錄(如附表十一)及未完成整理目錄(如附表 十二),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彙整。 (三)本府所屬公用事業對規章(定)整理計畫:由各公用事業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填具公用事業規章(定)整理計畫執行成果目錄(如附表十三)及未完成 整理目錄(如附表十四)後自行彙整。 法規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市政會議提出本府各機關上年度法規整理計畫執行狀況 報告案,以分析檢討各機關執行情形。 各一級機關及本府所屬公用事業,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行政規則整理計畫 或規章(定)整理計畫執行狀況彙整結果,函報法規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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