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人申請測量案件跨所收件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跨 所收件申請單 (如附件一) ,連同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相關 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辦並繳納規費。
-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收件後,應記載於專冊 (如附件二) 。並於每日 中午十二時前將收件完成之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及專冊,以公文交 換方式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轄區地政事務所之收件人員應點收並於 專冊上蓋收訖章後交由測量人員簽收,專冊並應於隔日交換回原受理 收件之地政事務所。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1505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