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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042200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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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2071800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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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1505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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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264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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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地一字第0923159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2-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042200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