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提供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得於本市任一地政 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測量案件跨所收件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跨 所收件申請單(如附件一),連同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相關 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辦並繳納規費。
- 三、各地政事務所接到跨所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排定測量日期及時間 、計收規費並掣給收據。
- 四、跨所收件之收件字號以轄區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轄區所)之字號 編列,並由電腦案管系統依序自動給號,收件收據應載明轄區所全銜 、電話、地址等資料,以供申請人查詢。
- 五、測量案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測量案件 ,一併申請跨所收件。
- 六、跨所收件之地政規費及規費收入憑證,由收件所逕依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 七、跨所收件案件辦理完畢後須檢還之證件或核發之測量成果圖,申請人 得選擇向轄區所領取,或另檢附雙掛號郵資由轄區所郵寄。
-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收件後,應記載於專冊(如附件二)。並於每日 中午十二時前將收件完成之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及專冊,以公文交 換方式送交轄區所。轄區所之收件人員應點收並於專冊上蓋收訖章後 交由測量人員簽收,專冊並應於隔日交換回原受理收件之地政事務所 。
- 九、各地政事務所應將案管系統中之建檔子系統及配件子系統之使用權限 開放供其他所使用,各地政事務所收件人員並應依規定申請使用權限 。
- 十、收件計收規費後之測量程序及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土 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及附件等作業,由轄區所辦理。
- 十一、跨所收件案件經駁回、撤回或依法令應予退還地政規費時,應向轄 區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再將准予退還金額併同有關文件函請原 跨所收件所辦理退費手續。 退費申請人誤向非轄區所申請退費時,應移請轄區所依上述程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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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042200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