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9)北市稽法乙字第1093204544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或部分處分且無爭議者,由法務科簽准後, 再由原處分單位另為處分函復申請人,並抄送法務科解除列管。
  • 四、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部分有理由應撤銷部分處分或復查無理由維持原核定者,則仍依 復查程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